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中国强胡同5号院内,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靳某某发生矛盾,在处置该矛盾过程中将被害人靳某某拉倒,造成被害人靳某某左胫骨两处以上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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