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路**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玛超市门前,与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发生碰撞,后双方互殴,王某某将张某某打伤,致张某某鼻部挫伤,双侧鼻骨、右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耳廓、肢体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4日,王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5月17日,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张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