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路**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8日22时30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海淀区**号楼**房间,因琐事纠纷将常某某打伤,后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号楼**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常某某(男,29岁)发生纠纷后互殴,致被害人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6000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明王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在本市海淀区**号楼**房间内,故意伤害被害人常某某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

2.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王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16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