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街道**村**组,住吉林市**区**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系吉林市**区**街道**村民,2019年1月29日21时许,王某某请陆某某在李某某家喝酒。期间王某某与陆某某因喝酒的问题发生口角并互殴。在殴斗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陆某某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陆某某鼻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