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集团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以索要欠款为由前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居住的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后双方因欠款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双方撕打,致使被害人王某甲右侧第3、4肋骨骨折,右根骨外侧缘骨折、右足骰骨骨折、右足第四跖骨基底骨折、面部右下颌浅表划痕。经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