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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7时许,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启航科技公司员工宿舍2栋522室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锁事发生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手将周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周某某胸5、8椎压缩性骨折、骶5椎骨折、尾1椎骨折。经法医部门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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