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号,住**镇**园**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安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刘园新苑底商十足佳境宿舍的公共卫生间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王某某用拳头将冯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冯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及左上领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鼻背部软组织挫伤鉴定轻微伤,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朋友与被害人冯某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书面取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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