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4********,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楼**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花园**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1时许,在本市红桥区**花园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拉扯。期间,穆某某腰部受伤。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穆某某所受损伤及鉴定结果如下:1、腰2左侧横突骨折,系轻伤二级;2、头皮挫伤,系轻微伤。
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穆某某腰2左侧横突骨折损伤,在此次冲突互相拉扯过程中可以形成。
案发当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穆某某人民币六万,穆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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