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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5日13时许,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奥特玻璃门市房门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身体致使刘某某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刘某某右肱骨远端骨折、右桡神经损伤。

2018年11月16日,经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的行为与刘某某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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