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50********,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自行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定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8日8时许,在张桥镇第二小学西侧甘某某、王某某承租房大院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甘某某因电费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与甘某某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甘某某小拇指粉碎性骨折,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脸部、脖子处受伤。经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甘某某右手小指第二指节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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