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5日上午,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街道办事处**村**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庄邻居李某某,因李某某家盖房的后院墙挡着王某某家地头排水一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除草用的脚捹将李某某右侧颧骨打伤。后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刑)鉴(伤)字【2014】1637号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里纠纷,王某某系初犯,现民事已调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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