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公馆**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居住的济南市历下区**公馆**号楼停电,王某某联系供电局后,到小区保安值班室要求保安把配电室的门打开。在值班室内,王某某与保安姜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王某某用脚踹姜某某的右胸部一脚,后被拉开,在值班室外,王某某与姜某某再次发生撕打,王某某将姜某某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姜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评定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姜某某14万元,取得姜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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