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6时30分左右,王某某听到被害人卞某某的妻子谭某某在街上骂,认为是在骂自己,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和卞某某相互撕打,卞某某抓扯王某某的牙齿和嘴巴,撕打中卞某某仰面倒地。卞某某头部受伤致头皮挫伤,右侧小脑幕硬膜下血肿,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王某某受伤致43牙齿颈部横折,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