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现居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岚上村**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在莱西市人民医院内科楼门口因争夺顾客发生争吵,李某乙的丈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后到达现场用用拳头将李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已获被害人李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