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暂住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号**户)。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0日凌晨0时许,在青岛市崂山区段**村王某某的车中,王某某与姚某某因为恋爱问题发生争执,在明知姚某某怀孕的情况下,王某某用手打姚某某头部并用拳头击打姚某某面部。经鉴定,姚某某面部、眼部挫伤、左上切牙冠折及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轻微伤;姚某某流产事实清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打姚某某腹部的事实不清,姚某某流产事实是否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因果关系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