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新都区**镇**庭**期**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6日晚,杜某某在其女友秦某某的手机短信上看到王某甲(本案被害人)发的短信约秦某某出去耍,于是将秦某某的手机拿走并以秦某某的名义给王某甲回复信息,让王某甲在通江县城西门桥处接他。后杜某某带上砍刀,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四人一起赶到西门桥桥头。杜某某给王治超打电话,确定王某甲后,叫王某某、李某某上前将王某甲双手架住,王某甲挣脱后向西门桥另一个方向跑,杜某某手持砍刀,并将另一把砍刀交给包某某。王某甲跑到桥头时被李某某推了一掌摔倒在地,李某某、王某某将王某甲按住,杜某某上前对王某甲乱砍,包某某用砍刀砍王某某腿部两刀,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甲本次损伤为轻伤。通江县公安局诺江派出所于2011年10月4日组织杜某某、王某甲调解,由杜某某赔偿王某甲46842元。2011年11月30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因被害人鉴定为轻伤且撤回告诉,决定撤销案件。此案后,王某某再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王某某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