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现自家经营的**门市内多次丢失钢材,便怀疑有小偷行窃。2019年8月19日起,王某某以蹲守的方式等待小偷再次行窃,意图在小偷再次行窃时将其抓获。

2019年8月21日晚,王某某与辛某某到京都花园小区门前,在车内潜伏蹲守。8月22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辛某某发现小偷再次行窃,多次搬运市场院内财物。二人耐心等待,待小偷用小推车运离盗窃物品时,二人驾车拦截。孙某某与王某某、辛某某二人碰头后,丢弃被盗物品逃离,二嫌疑人随后追赶。被害人逃跑至**小区南门口时摔倒后又爬起继续逃跑,最终被追赶而来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住。被害人挣扎过程中与王某某发生撕扯,王某某用脚踢了被害人的胸部、腹部等部位。随后赶来的辛某某踢了被害人腿部,用鞋底打了被害人背部。

经鉴定:孙某某的左侧第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鼻部、左肘部及右前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互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