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叠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82********,汉族,广西**县人,高中文化,住广西**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8时许,**市**区**路**小区业主因孩子读书校车接送问题与开发商未达成协议,便在小区广场拉横幅、喊口号维权。**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现场对业主所拉横幅进行收缴,期间部分业主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后立即出警处置。民警将现场部分闹事业主传唤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部分业主对此不满,上前阻拦警车,民警欲将这部分业主一并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状欲逃离,当其走到联发大摩广场通道时被三名着便装的民警赖某某、唐某某及陈某某追上,民警表明身份后命其不要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中拿着的上衣甩向民警不让民警靠近,并挥拳击中民警唐某某面部致其倒地,后匆匆逃离现场。当天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造成民警唐某某右侧鼻骨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唐某某人身伤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110报警平台警情、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病情介绍、病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