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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徐独路处,因摆放摊位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菜刀砍了何某某头部一刀并离开现场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红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书面谅解。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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