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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下午16时4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丁万福均在堡子坝镇马河坝村的一块空地上捡柴(该块空地系双方争议地方),丁万福自称是自己的,王某某也说地是自己的,该空地因8.17暴洪被冲过一次,故无明显界定位置),这时丁万福便叫王某某不要捡了,因为这个地方是自己的,所以柴也是自己的,王某某听完后便和丁万福发生口角,王某某认为这地方是自己的,边骂丁万福边继续捡柴,丁万福见状就去抱王某某,抱住王某某的大腿后王某某让丁万福松开,丁万福没有松开,王某某一时气愤便用自己手里拿的柴刀在丁万福的肩膀处用刀背连砸数下,致其受伤,经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万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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