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6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卫滨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乡市文化路**菜馆**包间吃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元,被害人已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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