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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8********,汉族,大专毕业,新蔡县**乡*****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县,住江苏省**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新蔡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新蔡县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长决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下午13点30分左右,因杨某某与**厂厂长陈某某有经济纠纷,陈某某不让杨某某的朋友蔡某某开走其停放在新蔡县**乡**厂院内的施工车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办公室内出来也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厮打,致杨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失程度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以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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