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玥,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路**号*单元楼下,因琐事与邻居王某乙发生争吵,后与赶来查看情况的被害人钟某某发生扭打。双方扭打过程中,王某甲致钟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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