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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1********,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宿舍**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曹后村附近,因家庭纠纷殴打被害人戎某某,致戎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治疗记录、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等书证;

2.证人计某甲、戴某某、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视频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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