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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房地产销售人员,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合伙帮客户卖房垫资后的经济纠纷问题,王某某至昆山市**园**栋**楼电梯口张某某家外蹲守要钱,张某某不承认欠钱,后王某某将张某某按压在地,采用打耳光、拳击脸部的方式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右眼周青紫、右侧鼻骨和上颌骨额突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眼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鼻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18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2020年11月12日,双方在本院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病例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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