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外号“摇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6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龙南县水东市场王某乙家玩,坐在被害人唐某某旁边,观看其打麻将;期间,王某甲多次说唐某某打错了牌,导致没胡,唐某某听后不高兴,二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在互殴过程中,王某甲持木凳子打到唐某某头部二次,致其头部流血。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64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