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局**段**,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街**楼**栋**门**室。2020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9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B6****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南新道与站前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检查酒后驾车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3.20mg/100ml。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