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儿子边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之姐王某甲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孩子由边某某抚养。2020年5月5日,王某甲至张某某家中以带孩子打防疫针为由欲将孩子带走,张某某不同意,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致张某某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该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案发后王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张某某的谅解,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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