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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住本村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18时许,在藁城区**镇**村**巷南侧胡同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与邻居张某甲家因为盖房纠纷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及其儿媳张某乙与张某甲及其儿媳李某某发生撕扯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将张某甲拽倒在地致其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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