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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下午,吴成菊(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霍某某在乐清市蒲岐镇华二村菜市场,因买卖西瓜发生纠纷并发生相互推搡扭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其妻子吴某某与霍某某互殴,遂上前与吴某某一起殴打霍某某头部、胸腹部,致被害人霍某某肋骨骨折、右颊红肿等损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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