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区**花园**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4时,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酒店门前路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喝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受伤,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7500元,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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