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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悟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大悟县统计局**,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大悟县府前街福水巷西“新冠肺炎”防疫卡口值守时,与从此经过欲上班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一拳打在刘某某的面部,将刘某某的鼻骨打成粉碎性骨折。经大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整,并获得谅解。2020年7月1日王某某与刘某某在本院的主持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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