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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泥工,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牛肉面馆附近进行道路施工过程中,牛肉面馆老板陈某某因道路施工可能遮挡视线影响生意为由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发生冲突。推搡过程中,陈某某的妻子被害人王某乙上前质问王某甲,用双手抓住王某甲左臂,并用手挠王某甲的脖子,王某甲为了摆脱王某乙,用脚将王某乙踹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头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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