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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因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断电话、微信骚扰王某某的妻子某某,并在电话里言语挑衅王某某,王某某确定陈某某与妻子曹某某关系不正常后,于21时许,到达**镇原**小学院内陈某某房屋门前,与陈某某发生冲突,陈某某用钢筋撬棍将王某某左侧胯骨打伤,王某某用菜刀将陈某某左侧面部砍伤,王某某、陈某某的伤情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均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1日,王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表示谅解王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够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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