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现住地永兴县**镇**市场**附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永兴县马田镇马田三中门口其小卖部,因丢垃圾与隔壁小卖部的黄某某夫妇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造成黄某某受伤。经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左侧第3-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1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9.7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