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35********,汉族,务农,文盲,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墟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城连墟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上午7时许,因谢某某(现年83岁,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丈夫)年老患有老年痴呆症,走到隔壁邻居周某某(现年86岁)、曾某某(现年82岁)家胡言乱语,导致双方发生吵架。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龙家亭市场赶来现场,双方继续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抓伤被害人曾某某面部,被害人曾某某用嘴咬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右手中指,同时在场的谢某某被曾某某打伤面部及手脚。
2019年5月6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谢某某认为昨天被曾某某夫妇打伤,又前往曾某某家索要医药费,双方再次争吵,随后扭打,被害人周某某的头部被王某某用长凳打伤并流血,被害人曾某某的胸部及左脚被王某某用砖头类似的东西打伤。经祁东县洪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周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谢某某、王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曾某某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