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兴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8时许,集兵镇白马村**组的张某某在自家门口平整土方时因将邻居王某某旧宅旁种植的一株梨树挖掉与王某某母亲贺某某发生口角,贺某某将此事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来张某某家中找张某某,两人发生争吵,王某某弟弟王某乙以及张某某儿子宋某某也在场,双方由口角纠纷引发了肢体冲突,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在张某某面部打了三四拳,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衡阳县集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某赔偿张某某、宋某某医药费等费用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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