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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66********,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1时许,杜某甲(提起公诉)在邵寨镇街道某烧烤店饮酒后来到隔壁某烧烤店门前,叫在此喝酒的杜某乙去自己喝酒的烧烤店一起喝酒,杜某乙见杜某甲酒喝多了便推脱未去,杜某甲返回自己饮酒的烧烤店。凌晨1时17分,杜某甲再次来到杜某乙、王某某的酒桌前叫杜某乙到自己饮酒的烧烤店喝酒,杜某乙仍推脱不去,杜某甲便对杜某乙等人说“我掀桌子呀”,说完就将王某某、杜某乙所坐的酒桌掀翻,又将邻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刚、梁某某、谭某某所坐的酒桌掀翻,并声称要把全部酒桌掀翻,边说边要进入烧烤店内,王某刚夫妇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阻拦时,杜某甲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争执,杜某甲从地上捡起一个空啤酒瓶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肩部、头部各打两下,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头部打破流血致啤酒瓶破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着杜某甲的衬衣领将其拽到自己之前坐的桌椅旁寻找手机报警。杜某甲脱掉衬衣扔在地上捡起两个空啤酒瓶一手拿一个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上打了几下,左手拿的啤酒瓶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头部右侧打了一下致啤酒瓶破碎,又用右手拿的啤酒瓶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时啤酒瓶脱手摔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在场的王某报警,王某称王某刚已经报警。杜某某再次在地上捡起一只啤酒瓶殴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也在地上捡起一个空啤酒瓶还击,啤酒瓶打在旁边的铁架子上将半截瓶子打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里的另外半截啤酒瓶朝杜某甲的脸部戳了两下,胸部戳了一下,背部戳了两下。杜某甲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脸上打了四巴掌,腰部、头部各打了一巴掌。王某刚拉劝时将杜某甲推倒在地,杜某甲起身后向王某刚跟前撵,王某刚从旁边的啤酒箱子拿出两瓶啤酒握在手里,被其父亲和妻子夺下。王某刚质问杜某某为何闹事?两人边争吵边推搡,王某刚朝杜某某腹部踢了一脚,被其父亲和梁某某拉到锅灶跟前。杜某某又撵过去朝王某刚胸部打了两拳,王某刚顺手从锅里拿出一把勺子被其父亲和妻子夺下。杜某某继续推搡王某刚,梁某某过去将王某刚往后拉,杜某某在推搡的过程中掉了一只鞋,他捡起鞋子指着梁某某,梁某某向马路边跑去。杜某某又和王某刚继续争吵,并向王某刚跟前撵时,王某刚顺手在窗户外面的案桌上拿起一把刀子,被其妻子和梁某某拦劝住。杜某某又一次追打梁某某,梁某某逃跑。后王某刚父亲和妻子将王某刚拉进烧烤店将门反锁。杜某某仍在门口叫骂、拍打店门,直至邵寨派出所民警赶来案发现场。

杜某某的伤情经灵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身体多处皮肤挫伤、裂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伤情经灵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挫伤。经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右顶部头皮血肿、右耳前皮肤裂伤、右耳前皮肤划伤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面部损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上述行为属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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