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务农,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前妻朱某某在珙县**镇街上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与朱某某及朱某某的现任男朋友康某某发生打架,王某某、康某某各持一根锄把打斗,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先后到**镇卫生院治疗。期间,王某某的母亲罗某某、朱某某的母亲杨某某、朱某某的兄弟媳妇夏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医院,双方人员再次发生争吵、抓扯和打斗,王某某又用医院输液脚架将康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康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朱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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