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56********,汉族,文盲,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安定区**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乡**村李某(已去世)的苜蓿地里,因苜蓿所有权的问题与同村村民孙某发生争执,孙某持扁担将王某某的左眼部打伤,王某某持放羊铲将孙某的右手拇指铲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2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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