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56********,汉族,文盲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乡**村李某(已去世)的苜蓿地里,因苜蓿所有权的问题与同村村民孙某发生争执,孙某持扁担将王某某的左眼部打伤,王某某持放羊铲将孙某的右手拇指铲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2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