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8月2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清河边,因与被害人张某某妻子徐某某吃饭喝酒一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酒瓶子击打张某某头部,造成酒瓶碎裂,后王某某用碎酒瓶子将张某某脖子挫伤,造成张某某头皮小裂创1.0cm,左颈前部胸锁乳突肌区创口5.8cm,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张某某自行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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