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6时许,被害人许某某拉土时,因过路问题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和厮打,后被人劝开。当许某某准备开车时,王某某趁许某某不备,用抓钩将许某某左小腿砸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左腿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某与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许某某医药费等损失2万元,许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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