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镇**村**东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其母亲胡某某在确山县**镇**街东一家美发店门前,因停放电动车与陈某某的母亲发生争执,后双方引起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王某某用电动车头盔,将陈某某的鼻子夯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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