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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城关镇祁尧村五组526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第一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邻居吴某某因地界纠纷在礼县城关镇祁窑村两家相邻路上,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二人倒地后撕打过程中王某某的胳膊顶在吴某某的胸部,致吴某某受伤,当日吴某某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吴某某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左侧第3前肋,第6前肋及右侧第4前肋及第5前肋不全骨折),多处挫伤,右手挫伤,右手抓挠伤。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吴某某医疗等费用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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