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现住莒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同村庄邻关系,双方因土地纠纷存在矛盾,并多次发生冲突。2020年2月22日16时3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宋某某门前,宋某某因车辆通过时离其太近,对王某某辱骂,王某某停车后,宋某某从其拖拉机上拿下铁管,走到王某某车辆主驾驶旁边,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宋某某持铁管打砸面包车车顶几下,用铁管向主驾驶位置捣,致王某某面部损伤。随后王某某将车倒到十字路口,下车后与宋某某继续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持木棍到现场,并参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持壁纸刀将宋某某捅伤,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11月26日,王某某与宋某某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宋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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