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6********,汉族,博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层**,系西安**大学**系讲师。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与被害人杨某某长期保持婚外情,王某乙去世后,王某甲与其母亲陈某甲一直要求杨某某归还王某乙生前给予杨某某的财物。2020年7月6日7时30分许,王某甲与陈某甲来到本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趁杨某某开门上班之际,将杨某某拦住并强行进入其家中,后三人发生争执并撕扯,其间王某甲抓住杨某某双手将其压倒在沙发上,因杨某某反抗,又将杨某某双手压于沙发背后的墙上,控制杨某某近一小时,直至陈某甲找到王某乙向杨某某转账的证据后将杨某某放开。后杨某某朋友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将王某甲、陈某甲带离。杨某某因胸部疼痛,于7月13日就医,显示其右侧第4-6及左侧第6前肋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尚不构成伤残等级。2020年9月27日,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破案后,陈某甲向杨某某赔偿人民币18万元,杨某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王某丙、陈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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