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6********,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西峡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8时许,在西峡县城区**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口角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致伤。经鉴定:张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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