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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现住安龙县**镇**村**组**号附**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7日22时许,石某某在盘州市红果镇**ktv与王某某在唱歌喝酒时发生口角争执,被在场的韩某某等人劝开,后石某某送韩某某回盘州市**小区的时候,石某某与王某某在**小区门前再次发生口角,并导致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某某杀伤石某某腹部。石某某的伤2015年6月2日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凶器及来源、下落不明,打架经过不明,王某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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