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家园**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家属院内,因外来车辆出入小区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杨年友身体损伤。经鉴定,杨某某的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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