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家园**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家属院内,因外来车辆出入小区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杨年友身体损伤。经鉴定,杨某某的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