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双清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2时许,因房屋确权纠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在新华路私房内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刘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王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目前,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事后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且王某某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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